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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蔡弦倫 - 公告 | 2024-04-02 | 人氣:217

一、依據本局113年2月17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038468號函(計達)辦理。
二、為維護教師管教權、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與保障學生相關權益,教育部已於113年2月5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請各校儘快辦理校內教職員工之在職教育(訓練)及宣導,強化相關法令素養,營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
三、依上揭注意事項第23至26點,學校得採行之輔導管教措施如下:
(一)教師一般管教措施:教師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如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教室內調整座位等),並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二)教師之強制管教措施: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如學生有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物品或之虞等行為),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三)學務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教師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
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四)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學務或輔導處室實施管教須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其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依家庭教育法規定,
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拒絕配合
時,應聯繫社政單位進行家庭訪視或協助處理。
(五)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特殊管教措施(如帶回管教、送請相關單位輔導或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
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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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094655_11330454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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