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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3-03-02 | 人氣:55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23016562號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號 函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規定: 「(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二) 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 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2 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 教學活動;如有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 為之。」 三、依前開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 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 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第3點第1項及第15點第2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 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 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 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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