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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李宜靜 - 公告 | 2023-09-18 | 人氣:385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0137716號

附件:行政院函影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 適用一覽表各1份 (27916216_1120137716_1_ATTACH1.pdf、 27916216_1120137716_1_ATTACH2.pdf、27916216_1120137716_1_ATTACH3.pdf)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及 人事總處同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各 該原函影本及原人事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 障法)第23條規定,以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 勤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 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 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該 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保障法等相關法規未 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 項補休之補休期限規定如下:

1、如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 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其他項補休依 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 理,補休期限為2年(本府112年2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 1120104433號函計達)。

2、如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行政院 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補 休期限為1年(本府107年4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 1071178870號函計達),上開院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 適用。

(二)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年函釋:

1、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 函釋(詳如原人事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 其他原人事局與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 釋與前開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 至 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規定如下:

(1)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 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即得於 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其補休期 限2年。

(2)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原人 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 理,即如服務年資中斷,不宜保留至新任職機關續 行補休;如服務年資未中斷,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 核處。另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3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上開原人事局函自 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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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873569_1120137716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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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1873569_1120137716_ATT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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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1873569_11201377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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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1873569_1120137716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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