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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陳天胤 - 公告 | 2020-09-26 | 人氣:934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案為響應環保減碳計畫,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方式採線上作業,詳情請參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https://tpnee.tp.edu.tw/

三、有關109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案部分說明如下:

()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惠請各校將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公告周知,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91030日(星期五)前列印申請表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並逕自線上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各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於109112(星期一) 109116(星期五)間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會後由學校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欄位)、「送審案件統計表」及「計劃申請初審檢核表」,核章後於109119日(星期一)前電子文正本函報本局,俾利後續審議工作。

四、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於1091030日(星期五)前逕自線上系統登錄相關資料列印申請表,並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6 樓)。

五、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等,於1091030日(星期 五)前逕自線上系統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 1106樓)。

六、依前開條例第4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學生, 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與之實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與就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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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申請書(含委任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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