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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林芝瑩 - 公告 | 2021-10-20 | 人氣:647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須檢附得獎證明文件):國小至高中(職)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獲得個人組前六名或團體組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全國級申請資格須經選拔代表本市出賽。)
1.個人組:第一名新臺幣10,000元;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第三名新臺幣5,000元;第四名新臺幣3,000元;第五名新臺幣2,000元;第六名新臺幣1,000元。
2.團體組:僅以前三名為限,並以個人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3.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適用前項規定。
4.申請時以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為準,且同一比賽項目以獎勵一次為限,惟經選拔代表本市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比賽或展覽不受此限。
5.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
(4)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聯絡人伍先生,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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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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