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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2-04-15 | 人氣:824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4條之1、14條之2、14條之3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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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服務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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