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9571號
附件: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 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
一、為要求本府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落 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 項」,並於113年3月18日修正部分規定及附表,以精進本 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本府113年3月18日府授人 考字第1133002124號函計達)。
二、茲為使旨揭注意事項對於「職場霸凌」之用詞定義更臻周 延,經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書相關內容及 有關司法實務見解,爰修正第2點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 另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學校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過程,較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 則,於第7點明定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 者。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 修正後全文各1份。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 業,系統流水號為1132200J0052,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 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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