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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政三字第1133010107號
說明:
一、本府於89年函頒實施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 規範),係為確保公務執行的公正廉潔與保護公務員安全 的自律、自清規範,其運作係在經由要求公務員在處理公 務及日常生活中,能確實掌握合宜的公務禮儀,並注意正 常的社交禮俗,避免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有不合宜的 交往互動,倘遇有請託關說之虞,或恐違正常人際交往關 係分寸的財物餽贈、邀宴應酬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能 主動向主管報告及知會政風機構進行登錄,以利事後遇有 爭議或質疑時(如遭投訴、檢舉處理公務過程疑涉收賄不 法等情),可以有公正客觀的備忘和自清的機會,並得藉 此釐清外界對公務員廉潔操守之疑慮,增進民眾對公部門 執行職務客觀公正的信賴。
二、是本規範之主體及相關執行的成效,主要仍取決於全體公務員對廉潔意識之自我認知及實踐。爰重申公務員不得要 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或參加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縱符合本規範所 訂例外之情形,仍應審酌餽贈目的、物品價值、場所性 質、出席對象及外界觀感等,審慎考量是否予以退還財物 或婉拒與會。
三、另提醒公務員辦理廉政倫理事件登錄,應盡可能詳實填寫 相關資訊,並敘明與相關人員之職務利害關係、受贈財物 流向、飲宴應酬之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及請託關說事件之 後續處理方式等內容。
四、公務員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可至本處官網首頁/業務專 區/陽光法案專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 (https://reurl.cc/G5kXVD)查閱相關資料,或逕向機關 之政風人員洽詢;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上 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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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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