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20551號函辦理。
二、為使父母安心就業及促進國小兒童健康成長,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本服務)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依低、中、高年級下課時間不同有所調整),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三、本服務辦理方式,學校可採「自辦」或「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辦理。並應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並依使用者付費由家長繳交所需費用,提供平價及安全之服務;另本辦法第23條業明定辦理本服務所需之服務人員資格。
四、經查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僅定義本服務係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並未明定須由學校優先自辦,惟學校教師人力不足以提供本服務,可採公開招標方式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五、次查學校自辦或委辦本服務時,得依據本辦法第23條規定聘用服務人員,不受限聘用原校教師或校外人員,爰聘用之來源多元,俾利提供充足本服務之照顧人員。
六、綜上,學校自辦或委辦本服務時,不受限聘用原校教師或校外人員,惟本辦法並未針對校內教師人力予以規範,倘學校將課後照顧服務委託辦理,而受委託人辦理時聘用校內教師,則仍應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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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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