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112年03月01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北市教資字第10831016151號函。
(三)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北市教資字第1103047203號函。
(四)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北市教學字第11131050032號函。
二、目的
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安全及營造e化學習環境,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可分為兩種:
(一)學生自行攜帶之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以下稱學生行動載具。
(二)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運算存取、文件編輯、資料檢索和儲存、網路連結與傳輸數位資料、無線/即時通訊等功能,並裝有學 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以下稱教育載具。
四、申請程序
學生行動載具 | 教育載具 | |
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書向導師提出申請, 申請者應載明事由, 經同意後才可攜帶到校,並依本要點之規定使用。 | 教師借用 | 學生借用 |
1.教師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並配合於期末繳交相關成果資料。 2.教師評估課程需求,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以當日歸還為原則, 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 申請者須以學年或學期為單位,填寫「北市大附小行動學習申請計畫書」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 1.學生在校內學習使用之行動載具,為授課教師評估課程需求,由教師統一申請核可後借用。 2.如因特殊狀況,例如防疫停課等,將由學校啟動專案,提供家中無資訊設備可進行線上學習的學生, 由學生及監護人共同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提出申請借用本校之教育載具。 |
五、其他
(一)學生行動載具與教育載具之使用說明,詳如附件。
(二)使用者若有違反本管理要點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學校保有中斷其使用並收回或保管載具之權利,學生行動載具若有需要則通知家長領回。
六、本要點之規範悉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或另頒新規範時,得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補充規範之。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後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細申請辦法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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