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其中身心調適假並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為宣達上開規定,摘述如下:
(一) 教師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
(二)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
(三) 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規則第3條第5項)。
(四)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包含身心調適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3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119288號函辦理。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分別於114年9月18日、 10月8日及10月9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身心調適假部分已 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一)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
(二)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所屬教職員工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機關學校 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 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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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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