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50119905號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 辦理。
二、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 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 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 不利之處分。
三、請貴校(園)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 假限制,以建構友善校園職場環境,並請利用公開會議 (如:主管會議、教師晨會等)多加宣導,以確實傳達所 屬教師知悉。 四、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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