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53060370號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利用公開會議積極宣導所屬人員務必嚴守行政中立,並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 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為免同仁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受懲處 之可能,請貴機關(校)利用公開會議加強宣導以下規 定,並請所屬人員務必嚴守行政中立:
(一)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 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 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 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 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按:不論上下班時 間)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 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 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 源。(例如:學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 群組等行政資源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 動宣傳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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