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勞動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5字第1150147982號
主旨: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請加強宣導雇 主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 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 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前開所稱「立即」,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 施,包含採行避免被害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並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 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 得予免除。又,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 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雇主如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依本法第38 條之1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 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為協助雇主落實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規範,本部已彙整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使用之相關資源,包括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 助等服務,置於本部官網及就業平等網(網址: https://eeweb.mol.gov.tw)「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 供各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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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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