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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李宜靜 - 重要 | 2022-09-29 | 人氣:1005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考字第1113008435號

說明:

一、本處111年8月17日北市人考字第1110132804號函諒達。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 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 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 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按銓敘部100年10月14日 部法二字第1003486770號書函附表略以,上開中立法所稱 「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 之場所;至隸屬於機關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者 (如公園等),則不在其範圍內。

三、復依銓敘部111年8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15478974號函略以,依前開規定,以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尚非中立法第 13條所稱「辦公、活動場所」,自非該條所定於選舉期間 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之場域範疇,該 等場所之人員出入管制,應依各權管機關之相關管理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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