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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3-08-25 | 人氣:534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給字第1120135383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 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8月22 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規範公務員兼任 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等 各項兼職相關規定,並增訂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 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例外規定。又銓敘部於112年7 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解釋該法第15條規定 「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三、按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 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人事總處配 合前開服務法修正,就旨揭疑義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構)學校本權責覈實審認: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 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 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 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 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 制。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以其兼職 態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事 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 性)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 寬,爰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 法增訂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 報酬等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 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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