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次查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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