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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蔡弦倫 - 公告 | 2024-01-12 | 人氣:267

一、教育部研商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俟該部頒修後,再行通知。
二、教育部函頒修正前,學校安排人力進行校園違禁品檢查時,可依上開注意事項第29點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30點第1項及第2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可請2位以上教師(導師或其他教師)或學生家長會代表或學生會幹部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理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二)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2位以上之教師(導師或其他教師)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三)進行前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另學務處人員應全程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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