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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鄭怡君 - 公告 | 2022-01-04 | 人氣:97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167799號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10日金 管保壽字第1100494824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於109年6 月12日修正條文,允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未滿15足歲身故 之被保險人喪葬費用,目前最高新臺幣61萬5,000元,另依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三、日前未滿15足歲學童身學童因遭意外事故身亡,所投保之 旅行平安保險未提供未滿15足歲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致罹難家屬無法獲得相關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為避免保 險業者銷售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旅 行平安保險商品,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不符,亦未 顧及保戶之合理期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責成各業者 於110年12月1日前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修正,提供被保險 人未滿15足歲身故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

四、現行提供旨揭保險商品之業者已公布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lia-roc.org.tw)及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 lia-roc.org.tw),各級學校如有投保需求,可多加利 用。

五、另因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以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為限,故保險公司承保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 時,其核保作業應累計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最高61萬 5,000元,需相當作業時間,爰提醒各級學校如有為未滿15 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需求,宜提早規劃,以 免影投保權益。

六、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及「學校辦理學生投保 旅行平安保險之流程說明」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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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778006_1103116087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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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778006_1103116087_ATT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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