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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陳佩君 - 公告 | 2022-04-05 | 人氣:725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三、教育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張貼於擋風玻璃處。

四、如有發現未有核備標章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紀錄車牌號碼,向教育局舉報(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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