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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陳佩君 - 公告 | 2022-07-04 | 人氣:481

一、依臺北市政府111年6月21日府授消減字第1110124681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法案修正內容,涉本局所屬機關、學校災害防救工作部分臚列如下:
(一)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公、私立學校,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二)第二十二條: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主動或協助辦理。
(三)第二十五條:
1、第一、四、五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且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並應給予公假。
2、第二項: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私立學校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
(四)第三十七條: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主動或協助辦理。
(五)第七章:相關罰則。
(六)第六十一條:有關因公致傷、死亡給付,為原第四十七條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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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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