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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陳柏勳 - 公告 | 2022-09-07 | 人氣:618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三、本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
四、請貴校於開學日後,以多元管道方式向所屬學生家長宣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交通車宣導事項」並於放學時間執行交通導護時,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發現未核備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記錄車牌號碼後向本局反映(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6428)。
五、檢附交通車核備標章圖示、放置位示意圖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交通車宣導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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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403072_1113077496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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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403072_1113077496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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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403072_1113077496_ATT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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